基本資訊

  • 天使方案的主辦單位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並委託「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創投公會」)」擔任執行機構。
  • 天使方案的辦理目的是希望藉由與天使投資人/機構共同投資,提供新創公司設立初期所需的營運資金、投資後的諮詢輔導及資源鏈結。
  • 天使方案的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無年度固定收件期間,隨到隨受理。
  • 天使方案屬於「投資型」方案,即國發基金投資之後會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官股),成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東。
  • 天使方案屬於「投資型」方案,與「補助型」方案不同,被投資公司不需要辦理經費核銷。 被投資公司須配合天使方案的投資後管理事項,包含提供財務資訊、營運概況資料,及不定期接受公司訪視。

投資對象

  • 天使方案投資對象的資格規範如下:
    1. 不限產業別。
    2. 登記設立在臺灣之新創公司,或主要營業活動在臺灣之境外新創公司。
    3. 新創公司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4. 新創公司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
    5. 新創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累計募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
    6. 獲得天使投資人/機構共同搭配投資。
    (有關上述第4、5、6點規範,新創公司若有其中1點不符合,則須經天使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資格審議」,通過後才會再進行「實質審議」。)

投資對象資格規範說明-新創公司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

  • 新創公司是指新創立、草創期的公司,非常需要資金挹注以穩定公司初期營運,但是這類公司多數因為設立時間不長、經營成績還不夠亮眼,所以較難吸引投資人的青睞。因此,天使方案將新創公司的設立年限設定在5年內,期望能藉由天使投資人/機構共同投資,引導資金挹注在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 天使方案係以申請表件完成初階檢核資料齊備後並經執行機構核發受理證明之前,設立不超過5年者符合申請資格。(舉例:若新創公司的核准設立日期是109年9月11日,核發受理證明日期不超過114年9月10日。)
    申請表件初階檢核所需時間將視新創公司補件速度而異,若打算提出申請,請務必盡早送件,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 天使方案是以設立5年內的新創公司為主要投資對象。若公司因調整經營型態及業務內容,並認為符合新創精神,仍可提出申請。但是由於公司設立時間確實已經超過5年,不符合投資對象資格規範,此類申請件須經天使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資格審議」,通過後才會再進行「實質審議」。
  • 創業團隊若已經設有公司「籌備處」,即可提出申請。
    此類申請件須於天使方案申請表件中載明公司設立時程及預期股權結構,且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投資,亦會在公司完成設立後才會核撥投資資金。

投資對象資格規範說明-新創公司設立地點

  • 註冊在境外的新創公司若要提出申請,主要經營團隊應都在臺灣,且在臺灣設有營運主體者,則可提出投資申請。執行機構於收到境外的新創公司申請資料後,將安排營運主體實地拜訪。
    該營運主體應有實際營業活動事實,新創事業與所稱在我國之實際營運主體應為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關係之企業,包含但不限於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之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所以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參經濟部77年經商字第33292號函),故分公司不適為本方案所稱之營運主體。

投資對象資格規範說明-天使投資人/機構

  • 考量到新創公司初創時期除了需要營運資金,更需要的是多元的資源串接,並在經營各方面有所疑慮時,能夠隨時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因此天使方案規劃與天使投資人/機構共同投資,借重天使投資人/機構於產業或其他專業之經驗,提供被投資公司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1. 個人天使投資人。
    2. 創業投資公司。
    3. 管理顧問公司。
    4. 其他非創投、管顧行業別的一般公司。
  • 天使投資人/機構還須至少提供1名業師輔導被投資公司。
  • 天使方案係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50億元辦理,屬於政府投資,因此不宜與中資同時成為新創公司的股東,若天使投資人/機構有中資背景,新創公司應在申請表件充分揭露。
  • 天使方案規定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限,且同輪天使投資人/機構須以相同條件持有普通股或特別股,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所以公司債的認購股東無法視為天使方案的共同搭配天使投資人/機構。

申請方式與流程

  • 有意申請者,可至天使方案官網「下載專區」,下載並填寫申請表件,併附聲明書及佐證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投資申請。
  • 有意申請者,請先依據「申請表件-檢核表」自行完成檢查無誤後,將填妥的申請表件電子掃描檔案併附佐證文件email至執行機構統一收件窗口(angelinvestment@tvca.org.tw),執行機構將會進行初階檢核,並視情況請新創公司修正或補件,若新創公司的申請表件齊備,執行機構將核發受理證明,視為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的申請案,將進行新創公司及天使投資人/機構實地拜訪、召開投資評估審議會等流程,若新創公司獲得天使方案核准投資且同意接受投資條件,將會由信託銀行與新創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及撥款,預估作業時間約3-4個月。若因其他因素導致延誤,則作業時程將順延完成。
  • 天使方案投資對象資格規範為(1)新創公司設立時間未超過5年(2)新創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累計募資總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億元(3)獲得天使投資人/機構共同搭配投資。若新創公司完全符合上述資格規範,將直接召開天使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實質審議」,新創公司須與委員做簡報介紹,天使投資人/機構可陪同出席。
    若新創公司有任一項不符合上述資格規範,則須經天使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資格審議」(書審),通過後才會再進行「實質審議」。

投資模式

  • 天使方案的投資模式為「共同投資」,即新創公司提出申請之前,須先自行找到願意出資的天使投資人/機構,並且確定募資規劃之後,再提出天使方案的投資申請。
    (舉例:新創公司本次的總募資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在提出申請之前,已經找到了願意出資新台幣1,500萬元的「天使投資人/機構」,剩餘的1,500萬元資金缺口,邀請天使方案共同投資。)
  • 依據審查方式與申請國發基金投資額度的不同,可以分為「非小額投資」與「小額投資(綠色通道)」。

    「非小額投資」:
    天使方案非小額投資對新創公司的首次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為原則,與天使投資人/機構的出資比例亦無嚴格規定,惟須注意出資比例之合理性。
    若新創公司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天使方案非小額投資對該新創公司的首次投資金額則可提高至新臺幣3,000萬元,與該天使投資機構的出資比例須為1:1。

    「小額投資(綠色通道)」:
    新創公司除了符合投資對象資格規範之外,天使投資人/機構須具備過往曾經投資過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投資經驗,並須檢附投資實績佐證文件。天使方案小額投資(綠色通道)對新創公司的首次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為原則,且天使投資人/機構的出資額度不得低於天使方案。
    (舉例01:天使投資人/機構出資新臺幣200萬元,可申請天使方案投資新臺幣200萬元)
    (舉例02:天使投資人/機構出資新臺幣500萬元,可申請天使方案投資新臺幣300萬元)
  • 天使方案對同一間公司的總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億元,包含首次投資金額及後續現金增資金額。
  • 依據審查方式與申請國發基金投資額度的不同,可以分為「非小額投資」與「小額投資(綠色通道)」。

    「非小額投資」:
    天使方案非小額投資與天使投資人/機構的出資比例無嚴格規定,惟須注意出資比例之合理性。
    若新創公司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10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天使方案非小額投資與該天使投資機構的出資比例須為1:1。

    「小額投資(綠色通道)」:
    天使方案小額投資(綠色通道)對新創公司的首次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為原則,且天使投資人/機構的出資額度不得低於天使方案。
    (舉例01:天使投資人/機構出資新臺幣200萬元,可申請天使方案投資新臺幣200萬元)
    (舉例02:天使投資人/機構出資新臺幣500萬元,可申請天使方案投資新臺幣300萬元)

投資後的持股比例

  • 所謂官股係指國發基金、其他政府機構及政府出資設立或投資之機構等(例:科技部科發基金、經濟部體系、文化部或國立大學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於同一新創公司的所持股權。
    天使方案加計其他相關單位之官股持股比例占被投資公司增資後股權比例應低於50%。

投資資金使用

  • 不宜先行動用部分資金。
    由於所有投資人的資金全數到位後,將經過會計師驗資,確保符合投資審議會通過之投資條件,天使方案的投資資金才會進行撥款作業。若實有先行動用部分資金的必要性,請保留全數支出憑證,以確保會計師驗資程序順利完成。

投資後管理項目

  • 需定期提供天使方案執行機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說明」,並配合國發基金與執行機構不定期實地訪視要求;執行機構辦理公司治理課程也應派員出席,強化公司治理專業知識。
    被投資公司應依法定期辦理董事會、股東會等公司重大會議,並於會前通知天使方案執行機構,會後提供議事錄。

推廣說明活動辦理

  • 天使方案執行機構不定期辦理推廣說明會。凡是對天使方案有興趣的公司、天使投資人/機構皆可報名參加,完全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資金媒合

  • 天使方案執行機構將不定期辦理資金媒合會。
    凡是符合天使方案投資對象資格規範的新創公司,若有增資規劃但尚未找到共同投資的天使投資人/機構,可以填寫並繳交天使方案的「申請表」及「營運計畫書」給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將會視情況安排新創公司出席資金媒合會,讓新創公司能夠與天使投資人/機構接觸,完全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執行機構恕難提供天使投資人/機構的名單。

其他

  • 天使方案為免費申請,從未委託任一民間業者收費代寫申請表件或代辦送件服務,請勿相信有特殊關係或管道等不實說法。
  • 執行機構秉持公正辦理原則,無論共同搭配投資的天使投資人/機構是否為創投公會會員,均與一般申請程序相同,並無特例。

方案諮詢

  • 建議先以電話方式諮詢,請電(02)2546-5336。